从广义上说,是指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法律和法律条文的总括;从狭义上说,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法律,如报刊法、广播电视法、新闻记者法等。专门的综合性新闻法的结构一般有:一、总则。二、新闻机构的创办。三、新闻工作的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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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说,是指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法律和法律条文的总括;从狭义上说,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法律,如报刊法、广播电视法、新闻记者法等。专门的综合性新闻法的结构一般有:一、总则。二、新闻机构的创办。三、新闻工作的组...[继续阅读]
指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工作时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以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绝大多数国家的新闻法,都有关于新闻工作者权利和义务的条款,有的设立专章,有的散见于新闻法的各章中。根据各国新闻法的规定,新闻工作者的权利...[继续阅读]
是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一种行为。诽谤指捏造或歪曲具体的事实,并加以扩散;一般的泛泛詈骂,是侮辱。侮辱罪比诽谤罪轻。在近代各国历史中,新闻诽谤罪通常是政府迫害新闻工作者的手段。随着法律的健全和出版...[继续阅读]
又称“获知权”、“知事权”、“了解权”等,指民众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及其它各种信息的权利。18世纪的一些法律文件,如瑞典1766年的《新闻法》、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等,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但没有使用“知晓权”这一明确...[继续阅读]
指公民对个人私生活事务保密的权利。就其与新闻工作的关系而言,它指新闻报道不能涉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不能侵犯个人生活的安宁,引起他们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涉及私人事务,即未经本人允许,公开其形象、姓名、财产...[继续阅读]
又称“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等,指新闻工作者不向外界透露提供消息者身份和姓名的权利。作为一种职业道德,它在19世纪已经得到公认。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消息渠道的畅通,保护消息提供者免受损...[继续阅读]
指新闻报道损害他人正当利益或失实时,所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依法应享受的进行答辩的权利和要求更正的权利。各国新闻法均设有专章规定如何行使这两项权利,但具体细节不尽相同。这两项权利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继续阅读]
又称“公开性原则”,是一种国家的政治制度或政策。就它与新闻事业的关系而言,即指一种允许自由地公开报道新闻,特别是政治新闻的新闻制度或政策。这种制度始于18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瑞典、英国。在此之前,非官方的报刊不经允...[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