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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府、县学的普遍设立洪武二年(1369),明太祖发布兴学令,“令郡县皆立学校,延师儒,授生徒,讲论至道”,并规定府学设教授1人,州学设学正1人,县学设教谕1人,生员的数量是“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②。宣德元年(1426),规定增广生 (共 1794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