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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信息披露的主体,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规定“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 (共 1307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