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相对于公募(publicoffering)而言,以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为主要区别的资金募集方式。所谓私募基金,又称私募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给出的定义,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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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相对于公募(publicoffering)而言,以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为主要区别的资金募集方式。所谓私募基金,又称私募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给出的定义,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继续阅读]
(一)国外私募基金发展概况海外私募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为主的基金,另一类是以投资产业为主的基金。其中第一类基金中盛行着一种对冲基金,国外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一开始体现在对冲...[继续阅读]
(一)私募基金的规模状况1996年开始,我国的私募基金达到950~1100亿元,已经初具规模,而从1997年开始,私募基金每年净增加1000多个亿,直到2001止的7600~8800亿元达到了顶峰,2002年后受到证券市场行情低迷的影响,私募基金的规模开始有所收...[继续阅读]
关注到前述问题,主管部门开始逐渐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我们清楚,私募基金的发展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把握金融运行内在机理,在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靠行政手段揠苗助长。因此,2014年以来...[继续阅读]
中国的私募基金监管,是延续证券监管的思路还是企业管理的思路,是个纠结已久且仍在纠结的问题。以2013年中央编办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划归证监会为分水岭,之前的私募基金归发改委管理,我们称之为“发改委体系”,基金的企...[继续阅读]
在2013年之前的“发改委体系”监管时期,我国私募基金领域只有私募股权基金概念,没有私募证券概念。于证券领域而言,只有公募、没有私募。简而言之,股权归私募,证券归公募,可以说2013年之前的“发改委体系”是一个“私募纯股权...[继续阅读]
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所在。其下设私募基金监管部,承担的机构职能为:拟订监管私募投资基金...[继续阅读]
正如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所指出的:“新金融的诞生一定是传统金融基因与新经济基因的融合,并赋予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以新的内涵。因此,监管会滞后,失灵,但绝不能缺席。面对新金融,监管不能犹疑,更不能放任。”因此,在法律...[继续阅读]
讨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规定,就不得不讨论与之相关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尚处于早期培育阶段,因而针对私募基金资本运作行为以及发起人、合伙人资金募集行为进行规制的专门法律尚未制定。而在实务中,处理私募...[继续阅读]
《指引》第八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相较于2015年的征求意见稿,此为新增一条,强调了私募基金公司的专业性。比如不能既从事基金...[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