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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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继续阅读]
考虑到私募投资基金的非公开属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披露方式与公募投资基金有很大区别。与公募基金公开披露的要求不同,私募基金的披露应当以非公开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办法授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充分的自治权,二...[继续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继续阅读]
(一)改革现行登记制度的背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有关通知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从2014年2月7日开始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从马年春节到猴年春节,中国基金业协会共为2.6万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继续阅读]
认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是准确解读《公告》,正确落实《公告》的前提。如果仍在沿用行政许可的老思路或者全口径登记的老观点看待《公告》,无疑是站在改革对象的立场看改革,思想上难免产生抵...[继续阅读]
(一)基本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自上述文件生效后,改变既往私募基金管理...[继续阅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继续阅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对私募行业来说是一颗重磅炸弹,在职的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纷纷“对规自查”,审视自己是否符合公告要求。具体来说,自2016年后,担任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士,须...[继续阅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继续阅读]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