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第二十八条明确中国基金业协会行使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等方面的权利。《指引》第三十条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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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二十八条明确中国基金业协会行使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等方面的权利。《指引》第三十条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继续阅读]
《指引》第二十九条确立了内控制度统一监管模式,以便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律监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继续阅读]
中国基金业协会行使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等方面的权利。《指引》第三十一条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中...[继续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继续阅读]
关于信息披露的主体,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规定“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继续阅读]
信息披露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继续阅读]
信息披露办法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继续阅读]
在设计信息披露事项时,既要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又要避免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不必要的信息披露负担;既要立足当前,使市场规则具备可操作性,又要着眼长远,适应私募基金行业未来的发展。信息披露办法根据披露阶段不同分为基...[继续阅读]
关于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频率和方式,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时限,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该...[继续阅读]
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求及必备事项,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文件资料的保存...[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