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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条文刑法第139条: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 (共 808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