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安全第一” ——要求在工作中出现与安全发生冲突的事,一律以人为本,为安全让路。“安全第一” 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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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安全第一” ——要求在工作中出现与安全发生冲突的事,一律以人为本,为安全让路。“安全第一” 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继续阅读]
基本原则:(1)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原则。(2) “三不违” “三不伤害” “四不放过” 原则:“三不违” ——指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和不违反劳动纪律。“三不伤害” ——指不伤害自己,不伤...[继续阅读]
1.2.1.1 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总体情况)总体情况: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但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水平、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继续阅读]
从狭义上来说,安全生产法专指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 《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图1-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从广义上来说,安全生产法是指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人身安全关系、财产安全关...[继续阅读]
1.2.3.1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组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近...[继续阅读]
法律条文刑法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继续阅读]
法律条文刑法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继续阅读]
法律条文刑法第137条:第137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继续阅读]
法律条文刑法第139条:第139条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继续阅读]
法律条文刑法第139条: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