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报告的原则(1) 时限性原则——及时、立即;(2) 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3) 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4) 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2.事故报告的主体(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2)...[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1.事故报告的原则(1) 时限性原则——及时、立即;(2) 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3) 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4) 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2.事故报告的主体(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2)...[继续阅读]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1) 政府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2) 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3)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4) “四不放过” 原则。2. 事故调查权(1) 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2) 重大事故——省级政府或其...[继续阅读]
1.事故原因分析(1) 事故致因理论——因果连锁论(原因: 人)——人与机的轨迹交叉理论(原因: 人和物)——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量受到种种约束和限制,按照人们的意志流动、转换和做功。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使能量失...[继续阅读]
1.事故批复权(1) 重大事故——省级政府;(2) 较大事故——市级政府;(3) 一般事故——县级政府;(4) 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2.事故批复的时限(1)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2)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3) 特...[继续阅读]
1.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一)(1) 违法行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2) 处上年收入40%~80%的罚款;(3) 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2.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二)(1) 违法行为——谎报或者...[继续阅读]
第四条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继续阅读]
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2日起施行。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继续阅读]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继续阅读]
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 (市、区)、市 (地、州)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继续阅读]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