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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共 123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