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1)对农民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民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5‰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 (共 335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