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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彰,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研究生获省级以上表彰及奖励者,须报院学位办备案。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建立奖 (共 508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