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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境外独立董事制度主要包括三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香港模式。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第10(A)条规定,投资公司董事会40%的成员必须由与投资基金顾问无关联的人组成,包括辅助董事和独立董事两类人员,并且法案 (共 5584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