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备案制度的规定 ......     (本文共 1343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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