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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被告:某市金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公司)1997年5月18日,财政局与某市制药总厂(以下简称制药厂)签订了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4000万元。制药厂以自己的厂房及机器设备提供 (共 1021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