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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年6月5日法律第431号本节追加。]第三百一十四条之二 (养父母资格的要件)特别养子女收养,要至少为结婚五年以上的夫妻,而在此期间内不论在身份上或事实上都不存在分居,并且在物质方面或精神方面亦都适于对欲为养子女的未 (共 4955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