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法源的指示)以下各项为法源:一、法律;二、规则;三、组合规范;四、习惯。第二条 (法律)法律的制定及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各种行为的公布,由有宪法性格的法律调整。第三条 (规则)政府制定规则的权能,由有宪法性格的法...[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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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法源的指示)以下各项为法源:一、法律;二、规则;三、组合规范;四、习惯。第二条 (法律)法律的制定及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各种行为的公布,由有宪法性格的法律调整。第三条 (规则)政府制定规则的权能,由有宪法性格的法...[继续阅读]
第十条 (法律及规则的拘束力始期)法律及规则,自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发生效力。但不妨碍与此相异的规定。组合规范,自公布之日翌日起发生效力。但在其规范中有特别规定时,不在此限。第十一条 (关于法律的时效)法律只面向...[继续阅读]
第一条 (法律上的能力)法律上的能力,自出生的瞬间取得。法律为胎儿利益认许的各种权利,依存于出生事实。第二条 (成年及行为能力)以第十八年终了时为成年。在达成年的同时,取得实行关于未成年时未被规定的一切行为的能力...[继续阅读]
第十一条 (公法人)县及市、镇、村与作为法人被承认的公的团体,依法律及作为公法被遵守的习惯享有各种权利。第十二条 (私法人)社团、财团及其他有私法性格的各种制度,依以政会被给予的认可而取得法人资格。对于在县的范...[继续阅读]
第十四条 (设立行为)社团及财团,应以公证证书设立。财团,亦得以遗嘱规定。第十五条 (财团的设立行为的撤回)捐赠行为,在认可尚没有下达时,或者捐赠人由其规定的业务尚没有开始活动时,得由捐赠人撤回。撤回的权能,不移转于...[继续阅读]
第三十六条 (未被认可的社团的秩序及管理)作为法人未被认可的社团的内部秩序及管理,依社员的协议调整。前项的社团,得按照其社员的协议,以处于领导地位或被授予领导权人的人格进行诉讼。第三十七条 (共同基金)社员的分担...[继续阅读]
第四十三条 (住所及居所)人的住所,是人在其事务及利益的重要所在地所设定的居住的场所。居所,是人通常一般居住的场所。第四十四条 (居所及住所的转移)居所的转移,非依法律所定方式实行告知场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人在...[继续阅读]
第四十八条 (去向不明人的财产管理人)人已不在其最后的住所或居所,而且其音信亦断绝时,其最后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得基于利害关系人或合法的推定继承人或者检察官的请求,在诉讼方面,或者在制作财产目录及计算书以及与...[继续阅读]
第五十八条 (不在人推定死亡的宣告)自溯至不在人最后音信之日起经过十年时,依第四十八条管辖法院,得基于检察官或第五十条最初几项所示任何人的请求,以判决宣告溯至最后音信之日推定不在人死亡。不论于何种场合,自不在人...[继续阅读]
第六十九条 (属于生存不明人的权利)在权利发生时,其应归属的人的生存于不能证明场合,不论何人,不得以生存不明的名义主张权利。第七十条 (生存不明人有权取得的遗产)继承开始时,如生存不明人享有全部或一部权利,该继承的...[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