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血亲)血亲,是在由同一始祖所出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第七十五条 (血亲的亲系)一方为从他方所出之人,为直系血亲。虽有共同始祖,但一方非从他方所出之人,为旁系血亲。第七十六条 (亲等的计算)亲等,于直系场合...[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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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血亲)血亲,是在由同一始祖所出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第七十五条 (血亲的亲系)一方为从他方所出之人,为直系血亲。虽有共同始祖,但一方非从他方所出之人,为旁系血亲。第七十六条 (亲等的计算)亲等,于直系场合...[继续阅读]
第七十九条 (效果)婚姻的预约,不负订立婚姻契约义务,而于不履行场合,亦不负实行其所为的合意的义务。第八十条 (赠物的返还)预约人于未订立婚姻契约场合,得请求以婚姻预约为原因所赠的赠物返还。请求,自拒绝举行婚姻仪式...[继续阅读]
第八十二条 (在天主教牧师面前举行仪式的婚姻)在天主教牧师面前举行仪式的婚姻,依与法王厅的协定及关于该事项的特别法律调整。第八十三条 (在国内被承认的教派牧师面前举行仪式的婚姻)在国内被承认的教派牧师面前举行仪...[继续阅读]
第一款 订立婚姻契约的必要条件第八十四条 (年龄)未成年人,不得订立婚姻契约。法院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征求检察官、父母或监护人意见,确认其身心成熟及申请理由的基础,以由评议室审议的裁定,依重大理由,对于年达十六岁...[继续阅读]
第一百四十三条 (配偶相互的权利及义务)依婚姻,夫及妻取得同一的权利,而且负同一的责任。依婚姻,发生贞操、精神的及物质的扶助、为家族的利益的合作及同居的相互义务。配偶双方,均各负有按照自己的资产及自己的职业的或...[继续阅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婚姻的解消)婚姻,因配偶一方的死亡及依法律预想的其他各种场合而解消。以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所定的宗教上的仪式举行仪式而且正式登记的婚姻,其民事上的效果,因配偶一方的死亡及依法律预想的其他场合...[继续阅读]
第一款 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 (配偶间的法定财产制)家族的法定财产制,于没有与依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范约定的相异的合意场合,作为于本节第三款规定的财物的共有构成。[1975年5月19日法律第151号本条修改。]第一百六十条 (强行...[继续阅读]
第一款 婚生子女的身份第二百三十一条 (夫的父性)夫是在婚姻中怀胎的子女之父。第二百三十二条 (婚姻继续中的怀胎的推定)自举行婚姻仪式之日起已经过一百八十日时、及自婚姻的撤销、解消或者民事的效果消灭之日起尚未...[继续阅读]
第一款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一目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第二百五十条 (认领)非婚生子女,即使在怀胎时期已与他人结为婚姻场合,亦得依第二百五十四条所定方法由其父母认领。认领得共同或各别为之。达到十六岁的子女的认领...[继续阅读]
第二百九十一条 (条件)养子女收养,对于没有婚生或准正的卑亲属的人达到三十五岁,而且较欲收养的养子女为年长十八岁的人,始得准许。在有例外的原因促使其收养时,法院,于养父母至少达到三十岁场合,前项的年龄相差仍然不变...[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