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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父母的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尊敬父母,而且应按照自己的资产及自己的收入,以同居为限,帮助维持其家族。[1975年5月19日法律第151号本条修改。]第三百一十六条 (父母权能的行使)子女至成年或至监护解放为止,服从 (共 3771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