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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二十八条 (财产管理人的任命)被传唤人未承认继承,而且未占有继承财产时,继承开始地区的治安裁判官,应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以职权,任命继承财产的管理人。任命财产管理人的裁定,应由书记官在该地区的法定告知的 (共 506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