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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三十三条 (概念)继承人,将属于继承财产的财物全部或一部,对于以继承人的名义或者虽未以何种名义而占有的某人,以获得该财物返还的目的,得要求确认自己的继承资格。此诉权不罹于时效,但不妨碍关于各个财物的时效取得 (共 518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