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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为特留分权利人保留的权利)第五百三十六条 (特留分权利人)法律为其利益,将继承财产的一定分或关于继承的其他权利予以保留的人为以下的人,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婚生的尊亲属。准正子女及养子女与婚生子为同 (共 4147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