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这一法规在全国施行。《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 (共 4814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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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这一法规在全国施行。《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 (共 4814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