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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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 ......     (本文共 5518 字 , 3 张图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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