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见载于《明太祖实录》卷28上“吴元年十二月甲辰”条,原文载:“律令成,命颁行之……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吏令二十,户令二十四,礼令十七,兵令十一,刑令七十一,工令二。律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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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见载于《明太祖实录》卷28上“吴元年十二月甲辰”条,原文载:“律令成,命颁行之……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吏令二十,户令二十四,礼令十七,兵令十一,刑令七十一,工令二。律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继续阅读]
按此处“周桢”之“桢”字有误,当为“祯”。据《明太祖实录》卷28上“吴元年十二月戊午”条载:“命颁《律令直解》。先是上以律令初行,恐民一时不能尽知法意,或有误罹于法者。乃谓大理卿周祯等曰: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继续阅读]
此处有误,亲属相容隐律定于洪武六年八月。据《明太祖实录》卷84“洪武六年八月辛巳”条载:“更定亲属相容隐律。凡同居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若妻之父母、女婿,许相容隐,或奴婢为本使隐者...[继续阅读]
此次为重刊。据《明太祖实录》卷81“洪武六年四月戊戌”条载:“重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从监察御史答禄兴权言也。”...[继续阅读]
此见载于《明太祖实录》卷86“洪武六年十一月己丑”条,原文载:“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先是,上既命颁行律令,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祯等直解其义,颁行民间。既而又令儒臣同刑官共讲唐律,日录二十余条进览,上为...[继续阅读]
此处有误,“名例律”实际上位于律首,据《明太祖实录》卷86“洪武六年十一月己丑”条载:“篇目皆准于唐……其篇目曰名例,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盗贼,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继续阅读]
此见载于《明太祖实录》卷110“洪武九年十月辛酉”条,原文载:“上览大明律,谓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曰:古者风俗厚而禁网疏,后世人心漓而刑法密,是以圣王贵宽而不贵急,务简而不务烦,国家立法贵得中道,然后可以...[继续阅读]
此事发生在洪武十六年三月,据《明太祖实录》卷153“洪武十六年三月壬申”条载:“命刑部尚书开济议定诈伪律条。”...[继续阅读]
此处具体律条的名称与实录和《大明律》目录均有异。如《明太祖实录》卷197“洪武二十二年八月庚申”条记载“礼律”时,其目下为:“仪祭二十条。”对于“刑律”目下,《大明律·刑律》目录载为“贼盗二十八条”。又《名例律》...[继续阅读]
该图为当时使用《大明律》的须知,据《大明律》附图载:“笞者谓人有轻罪,用小荆杖决打。杖者谓人犯罪,用大荆杖决打。徒者谓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盐炒铁,一应用力辛苦之事。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