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明律》“狱具之图”载:笞和杖均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筋胶诸物装钉。但讯杖并无此说明。...[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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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明律》“狱具之图”载:笞和杖均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筋胶诸物装钉。但讯杖并无此说明。...[继续阅读]
据《大明律》“狱具之图”载:杻“以乾木为之,长一尺六寸,厚一寸”,“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妇人犯死罪者不用”。又据《大明令》载:“杻长一尺六寸,横阔三寸,厚一寸。”...[继续阅读]
据《大明律》“狱具之图”载:索名为“铁索”,“长一丈”,“以铁为之,犯轻罪人用”。...[继续阅读]
据《大明律》“狱具之图”载:镣“连环,共重三斤”,“以铁为之,犯徒罪者带镣工作”。...[继续阅读]
据《大明律》载丧服之图内容为:《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服图》、《妾为家长族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继续阅读]
在明初关于对三母的丧服有斩衰、齐衰之别,据洪武初年《大明令·礼令》“丧服等差”条载:“齐衰三年,子为母,父在同……妇为夫之母,继母与母同。慈母与母同。但到洪武七年,则定制“父母俱斩衰”,据(万历)《大明会典》卷102“丧...[继续阅读]
此见载于《大明律·服制》“小功五月”条,原文载:小功五月“为兄弟之妻”。虽然明朝时规定了“亲属互为容隐”,但据《大明律·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载:“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继续阅读]
此处表述不确,明初《大明令·礼令》“丧服等差”条载:斩衰三年:“为夫之父”,齐衰三年:“妇为夫之母”。一直到洪武七年以后,(万历)《明会典》卷102“丧服”条载:“始加折中,著为《孝慈录》,父母俱斩衰。”...[继续阅读]
此见载于《大明律·刑律》,据《刑律三》“殴祖父母、父母”条载:“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刑律四》“骂祖父母、父母...[继续阅读]
明初《大明令·礼令》“丧服等差”中只规定为“舅之子、姑之子”服缌麻三月。对姨之子是否有服无载。《大明律·服制》“缌麻三月”条则规定:“为姑之子,为舅之子,为两姨兄弟”服缌麻三月。...[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