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恢复和确立行政监察体制 1987年底,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重新恢复和确立行政监察体制。此后,行政监察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为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政治与社会稳定,取得...[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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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恢复和确立行政监察体制 1987年底,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重新恢复和确立行政监察体制。此后,行政监察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为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政治与社会稳定,取得...[继续阅读]
四项职能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强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强化行政监察机关职能的精神,强调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利于克服党政监督机关分离格局存在的不足,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协助党委、政府...[继续阅读]
监察机关直接领导 1956年1月6日,根据监察部《关于派驻县监察组的若干工作问题的指示》精神,省监察厅提出:1.监察组受所派遣监察机关的直接领导。2.监察组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示,对所在县的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继续阅读]
机构简人选精 1950年,省监委工作的干部实有15人。1951年,根据省委指示精神,抽调部分干部参加“土改”中心工作,省监委干部减少为7人。1952年,省监委实有干部调整增加为12人。1952年6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席邓宝珊,副主席王世泰...[继续阅读]
紧缩编制1955年,省编委下达省监察厅编制正副厅长2人,工作人员分配是:办公室,正副主任2人,科长、科员、办事员若干人。农业监察(指导)处,正副处长2人,主任监察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办事员若干人。城市工矿监察(指导)处,正副...[继续阅读]
人员编制从有关部门调剂 1987年8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指出:“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继续阅读]
人员减少职能充实 1993年3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后,内设机构是1厅、4处、12室、1个机关党委。省纪委编制90人,精减9人,省监察厅编制94人,精减9人,两机关的编制共为166人。省纪委常委领导成员为9名(含监察厅党员副厅长);监察...[继续阅读]
纠举惩处教育保护 1950年省监委成立后,按照中央规定和指示精神,主要履行四种职责。一是纠举职能。省监委和全省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纠正监察对象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方面偏差,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