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使在外国的收件人及时地得到送达或通知的诉讼及非诉讼文书而签订的协议。1965年11月15日在海牙签订。有巴巴多斯、比利时、丹麦等28个国家参加。我国尚未参加该公约。该公约共3章31条。主要内容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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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使在外国的收件人及时地得到送达或通知的诉讼及非诉讼文书而签订的协议。1965年11月15日在海牙签订。有巴巴多斯、比利时、丹麦等28个国家参加。我国尚未参加该公约。该公约共3章31条。主要内容是...[继续阅读]
简称“FAL”。为简化和减少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抵达、逗留和离开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而签订的国际协议。协议于1965年3月24日至4月9日在伦敦召开的国际便利海上运输会议上制定并通过。为便于公约的实施,会议还通过了6个决议...[继续阅读]
简称“1966年载重线公约”(LL,1966)。为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而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行船舶载重线的国际协议。1966年4月5日订于英国伦敦,1968年7月21日生效。共34条,并3个附则。主要内容:1.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除非已经按照本公约...[继续阅读]
1967年5月27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12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关于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的国际协议。该公约尚未生效。关于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的国际公约在此之前已于1926年4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4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继续阅读]
为修订1910年关于统一海难救助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而签订的国际协议。1967年5月27日订于布鲁塞尔。至今未生效。共8条。主要内容:1910年关于统一海难救助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第14条应予修订如下:本公约也应适用于由军舰或国家或公...[继续阅读]
简称“维斯比规则”(VisbyRules)。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双重标准,将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二者以高者为准...[继续阅读]
全称为“1968年关于修订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又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或“修改海牙规则议定书”。由于“海牙规则”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涉足国际航运业的国家的承认,在“海牙规则”生效以后...[继续阅读]
亦称“国际吨位证书(1969)”。为统一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量计而要求其持有的证书。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邀请缔约国政府的代表于1960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在伦敦召开会议签订SOLAS1960,以代替1948年6月10日在伦敦签订的SOLAS1948,并修订194...[继续阅读]
为确定沿海国对公海发生油污事件损害利益采取干预措施而签订的国际公约。简称“干预公约”。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由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1975年5月6日生效。共17条和1个附录。...[继续阅读]
为使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4年议定书规定的赔偿限额尽快生效而签订的议定书。1992年11月27日在伦敦通过。共18条,主要修正内容是将1984年议定书的生效条件改为:10个国家参加,其中适用的船舶≥100万总吨的国家4个,再经过...[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