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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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继续阅读]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古代奴隶制法中最发达、最重要的法律。内容包括国家法、刑法、私法等,实体法、程序法不分。其私法即罗马民法,体系完备、严谨,内容充实、精辟,对简单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调...[继续阅读]
拉丁文Jus civile的意译。古罗马时期调整享有罗马公民权的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非罗马市民之间、被罗马人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以及他们与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则由“万民法”(Jus gentium)调整。后世学者称“市民法”为民法的语...[继续阅读]
按一定体系、结构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整理而形成的最系统、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效力,是制定其他民事法规的法律依据。民法典一般应当包括总则、人身权、物权、合同债权、知识产...[继续阅读]
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继续阅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对民法调整何种社会关系,曾有不同观点。主要有: (1) “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说,即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此种观点源自前苏联的学说,曾被我国民法教材广泛采用。其...[继续阅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平等主体间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产...[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