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以第5号令颁布,同日起施行。18条。旨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加强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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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以第5号令颁布,同日起施行。18条。旨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加强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继续阅读]
1996年2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共同以第18号令颁布并实施。规定由两部共同组成审核机构,下设音像制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对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继续阅读]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84号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5章40条。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计算机软...[继续阅读]
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作品经编辑后通过印刷或音像录制等手段制作复制品。出版一部作品应得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并遵守出版法规。著作权意义上的出版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经作者同意后,以...[继续阅读]
将作品编辑、印刷(或复制)、发行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国,出版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出版法规,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在出版物的*版权页上,须标明出版者的名称,用以表示出版者的责任和表明对该出版...[继续阅读]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作品著作权的基本权利之一,并有权因转让或授权他人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其作品的出版权而获得经济报酬。出版权是文字作品及一部分美术作品享有的主要权利,也是戏剧、音乐等作品享有的权利之一。...[继续阅读]
对作品强制使用的一种形式。即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报酬。但作品转载后应向作者赠送样本,并尊重作者依《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文化部1984年6月15日颁布,1985年1月1日起生效)第5条规定享有的其他...[继续阅读]
即“著作权”。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或创作等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此而获取报酬和物质奖励的权利。通俗地说,版权就是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