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8日,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颁布并施行。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5章24条。对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作出8条规定。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并处出...[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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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18日,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颁布并施行。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5章24条。对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作出8条规定。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并处出...[继续阅读]
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11月24日颁布并施行。6章40条。对“期刊”、“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作出明确的界定。规定了“期刊的审批”、“期刊的登记与出版”、“期刊社的经营”的审批手续。1989年6月22日新闻出版署发出了《&...[继续阅读]
1991年6月5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颁布。6章32条。科技期刊包括:综合性期刊、学术性期刊、技术性期刊、检索性期刊和科普性期刊。“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是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继续阅读]
新闻出版署于1990年12月25日颁布,同日起施行。8章54条。“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继续阅读]
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由新闻出版署在1995年10月19日颁布,同日起施行。14条。“为提高报刊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而制定。对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继续阅读]
新闻出版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人事部于1995年12月25日新出联〔1995〕第28号文颁布,同日起实施。出版行业岗位培训,是对从事出版工作的干部按岗位需要进行的以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工作能力、业务...[继续阅读]
文化部于1986年3月30日颁布。出版专业职务分: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编审、副编审(高级职务),编辑(中级职务),助理编辑(初级职务);技术编辑职务:技术编辑(中级),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初级);校对职务:一级校对(中级),二级、三级校...[继续阅读]
1992年9月13日新出联[1992]6号文颁布。书稿档案是图书编辑出版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书稿档案应反映编辑出版的全过程。立卷归档文件、材料共有11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书稿,“永久”保管;较...[继续阅读]
国务院1979年2月1日批转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外交部关于颁发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交换书刊资料两个规定的请示的批示。凡是可以出口或国内公开发行或出售的科技图书、期刊、图片、资料、标准、论文预印本、抽印本...[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