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确定学位授予单位的方法。我国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均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学位授予单位审定工作的领导,采取分级归口负责的办法。报批手续如下:1.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符合学位授...[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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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确定学位授予单位的方法。我国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均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学位授予单位审定工作的领导,采取分级归口负责的办法。报批手续如下:1.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符合学位授...[继续阅读]
凡经国务院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含原教育部)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仅指大学、学院),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继续阅读]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分初审和审批两个阶段进行。1.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初审工作。初审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各教育主...[继续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1981年2月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向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布置了申...[继续阅读]
申请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个别经中央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建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其中有些学科、专业在全国同类学科、专业中条件确属较好,有特殊需要,能独...[继续阅读]
授予博士学位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主要限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具备条件的部分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非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具备的整体条件是: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有一个比较健全的领导班子;有适当的...[继续阅读]
第一次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于1981年2月开始布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委、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布置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1981年4月至7月,国务院48个部委、中国科...[继续阅读]
第二次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于1983年进行。1983年3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文件。3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向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继续阅读]
第三次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于1986年进行。为做好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1985年1月召开了首届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扩大会议,讨论了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定工作的有关问题。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确...[继续阅读]
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核批准了第四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第四批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61个;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840个,其中文科类187个,理科类101个,工科类...[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