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明至清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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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明至清中叶
明代统治者极为重视蚕桑业的恢复和发展。《大明律》对桑麻实施强制性生产,蚕丝贸易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较前兴旺,促进了嘉兴蚕桑业的进一步发展。明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明令天下“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 ......     (本文共 2217 字 , 5 张图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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