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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人格之开始)一、人格始于完全出生且有生命之时。二、未出生之人获法律所承认之权利系取决于其出生。三、人格之保护范围包括对胎儿造成之损害,但以符合上款之条件为限。四、然而,生父母无须就受孕时对子女造 (共 416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