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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条 (明示表示及默示表示)一、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可为明示或默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者为明示;从完全有可能显露意思之事实推断出之表示为默示。二、意思表示之要式性不妨碍以默示形式作出意思 (共 192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