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绿色建筑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四...[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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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绿色建筑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四...[继续阅读]
Ⅰ 土地利用5.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对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是控制居住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 年版)第3.0.3 条的规定,提出人均居住用地...[继续阅读]
6.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指标、供暖设备的热效率、空调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分户(单元)热计量和分室(户)温度调节等对建筑供暖和空调能耗都有很大...[继续阅读]
Ⅰ 建筑与围护结构6.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建筑的体形、朝向、窗墙比、楼距以及楼群的布置都对通风、日照、采光以及遮阳有明显的影响,因此也间接影响建筑的供暖和空调能耗以及建筑室内环境的舒适性...[继续阅读]
7.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前,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市政给排水条件、水资源状况、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通过全面的分析研究,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减少市政供...[继续阅读]
Ⅰ 节水系统7.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计算平均日用水量时,应实事求是地确定用水的使用人数、用水面积等。使用人数在项目使用初期可能不会达到设计人数,如住宅的入住率可能不会很快达到100%,因此对与用水人数...[继续阅读]
8.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一些建筑材料及制品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暴露出问题,已被证明不适宜在建筑工程中应用,或者不适宜在某些地区的建筑中使用。绿色建筑中不应采用国家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继续阅读]
Ⅰ 节材设计8.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绿色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优先选用规则的形体。建筑设计应...[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