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对称,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例如案件现场有某人的指纹,只能说明该人到过案发现场,而不能说明该人就是作案人。因此属间接证据。凡间接证...[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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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对称,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例如案件现场有某人的指纹,只能说明该人到过案发现场,而不能说明该人就是作案人。因此属间接证据。凡间接证...[继续阅读]
是“反证”的对称,是指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人诉被告人借款未还,并提出借据加以证明,该借据即属本证。本证不限于原告人方面提出,也可由被告人方面的提出。如被告提供的...[继续阅读]
是“本证”的对称。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为否定或推翻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证据。如在违约责任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明原告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鉴定结论。反证的作用主要是对对方的当事人的主张予以否...[继续阅读]
言辞证据是与“实物证据”相对称,是指以人的陈述的形式来表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等。对言辞证据的收集一般通过问答的方式进行,并要证明于笔录,由陈述人阅后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加以...[继续阅读]
实物证据是与“言词证据”相对称,是指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并不限于无生物,即使有生命的物体,如发生所有权争议的牲畜、人遭受了创伤的肢体等,也属于实物证据。收集...[继续阅读]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是证据的一种。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常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继续阅读]
物证鉴定是对怀疑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尸体、物体、物品、物质或痕迹进行观察、勘验、测试和综合研究,并作出结论。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应指定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继续阅读]
物证照相是对具有物证意义的痕迹或物品(物体),为记录、揭示或显现其真实的状况、细节特征而采取的一种拍照技术和方法。在行政管理中,是勘验的措施之一。...[继续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