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3月21日发。《通知》提出五点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交、财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杜绝火险隐患;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消防组织,配备...[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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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3月21日发。《通知》提出五点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交、财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杜绝火险隐患;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消防组织,配备...[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6月6日发。对处理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做出五项决定。强调指出,大兴安岭林区特大火灾事故,也是对全国其他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严重警告。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特别是生产企业的头等...[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6月8日发。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业、交通、林业等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继续阅读]
1987年9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实施。要求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8年1月16日发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实施。共7章38条。内容有:总则、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火灾的扑救、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奖励与处罚、附则。《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继续阅读]
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实施。共5章28条。内容有:总则、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特大事故的调查、罚则、附则等。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于1956年4月3日颁布,1956年9月1日起试行。共8章72条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及物件的耐火性,工业企业建筑,居住建筑,社会公用建筑及工业企业的辅助建筑,疏散的安全设施...[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56年5月26日发布实施。共25条。对建筑施工部门防火工作的领导、责任制,义务消防组织,防火安全教育,防火制度、公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防火检查等提出了要求。还对施工现场的区域划分,防火间距,车辆...[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56年6月公布试行。共有7章43条。内容有:总则,消防组织及其职责,消防设备,消防措施,消防教育,消防检查等。规定各级经营机构应指定副经理1人及所属仓库的副主任1人为消防负责人,负责消防工作。企业应根据...[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5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共17条。规定人民公社的治安保卫组织应将消防工作作为保卫人民公社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所属工厂、仓库、牲畜饲养室、发电站、拖拉机站等单位应实行防火责任制,根据本单位的不...[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