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5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共18条。《措施》规定,仓库应实行防火责任制度;普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发动和依靠职工做好消防工作;制定相应的防火制度、公约以及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逐级地定期地进行防火检查...[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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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5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共18条。《措施》规定,仓库应实行防火责任制度;普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发动和依靠职工做好消防工作;制定相应的防火制度、公约以及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逐级地定期地进行防火检查...[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5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共28条。规定各工业企业应实行防火责任制,将防火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计划之中。应普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备、工具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整...[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1960年以〔1960〕中劳护字56号文件发。共9条。规定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的范围,从受伤部位和致伤程度都作了具体规定。公安部第七局在关于火灾统计若干问题说明中,将其定为确定因火灾造成重伤的参照依据...[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60年1月14日发布实施。共10条。规定工棚防火工作必须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作好工棚防火工作。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工地各级领导应该定期检查工棚的防火工作...[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1960年3月3日颁布试行。《办法》分烧垦烧荒用火,烧灰积肥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三部分。规定烧垦烧荒应报请当地人民公社和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订出用火计划。烧灰积肥地点应尽可...[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筑工程部1960年4月21日发布实施。共6条。规定城市今后一般不宜再搭建易燃建筑,如必须搭建时,搭建单位应该提出申请,报经当地公安和建筑管理部门准许后方可施工。对原有的易燃建筑,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公安部于1960年颁布实施。共8条。《原则规定》要求: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正确的决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以及合理的布置防火隔离。对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厂房、仓库和其他建...[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61年3月发布实施。内容有: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加强组织领导、防火、防水、防漏、防冻、防爆、防变质、防破坏、防差错、防丢失、加强安全检查和建立健全总结报告制度等。《规定》对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1961年12月颁布实施。共8章64条。主要内容有:总则,处库消防组织及其职责,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设置与管理,防火措施,消防教育,消防检查,奖惩等。《条例》还规定,煤场、木材场、油库和其...[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63年1月24日公布实施。共4章27条。内容有:总则、防火安全规定、消防机构、防火教育和附则等。规定各企业的行政领导人对该企业的防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企业应成立专职的和义务的消防组织机构,并经...[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