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1957年9月11日签发实施。共5条。《指示》要求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消防设施加以规划;依靠和组织群众自防。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消防监督机构建立健全...[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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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1957年9月11日签发实施。共5条。《指示》要求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消防设施加以规划;依靠和组织群众自防。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消防监督机构建立健全...[继续阅读]
1957年11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体会议第63次会议批准,1957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实施。共12条。《规则》规定了管理的爆炸物品的种类。规定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除了军事...[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9年5月20日发布实施。共6条。要求工棚或临时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必须符合防火和卫生的要求。工棚或临时宿舍应当设置一些消防设施和工具,建立防火制度,进行定期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演习。修建临时宿舍要...[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61年1月28日批准公布试行。共14条。规定制造、使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厂房、仓库的建筑条件和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燃烧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的;有爆炸危险的设...[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61年1月28日批准,自1961年4月1日起试行。共9条。规定实行凭证经营、采购的品种,系指除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国家计划以外的全部第三类化学危险物品,包括化工原料和化学试剂共计1,083种。规定凡经营单位、购...[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61年1月28日批准试行。共18条。规定凡是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管理,除军事系统按另行规定的办法管理外,均按本办法管理。还规定了管理的化学危险物品的范...[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61年1月28日批准,同年4月1日起试行。共13条。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处罚的程序。《办法》对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包装、托运等方面,以及旅客携带爆炸、易燃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等...[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61年1月28日批准,同年4月1日起试行。共7条。规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属于危险物品的试剂的中小企业,在建厂时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得建厂。还对化学...[继续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61年1月28日批准,同年4月1日起试行。共17条。《规则》规定:在运输、装卸或保管中可能引起人畜中毒、伤亡以及造成其他货物、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等设备毁损的货物,统属危险货物。凡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