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中值”是一个源自古希腊斯多噶学派的哲学概念,它被用来标识所有在伦理学上既非善也非恶的价值。胡塞尔在其伦理学研究中运用这一概念来描述在伦理学与逻辑学之间的一个根本区别:伦理学与逻辑学虽然处在结构的平行性...[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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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中值”是一个源自古希腊斯多噶学派的哲学概念,它被用来标识所有在伦理学上既非善也非恶的价值。胡塞尔在其伦理学研究中运用这一概念来描述在伦理学与逻辑学之间的一个根本区别:伦理学与逻辑学虽然处在结构的平行性...[继续阅读]
“触发”属于胡塞尔发生现象学分析的一个概念,它被胡塞尔用来描述“我思(Cogito)前的趋向”[1],即“对自我的刺激作用”。它意味着自我在指向对象之前发生的并导致自我发出这种指向的“刺激”(Reiz):“触发性刺激”[2]。“触发者...[继续阅读]
“预感”行为在胡塞尔早期的静态现象学研究中虽然出现[1],但却只是在日常的意义上,它没有作为一类特殊的行为而成为意识分析的对象。只是在其后期,当胡塞尔在其发生现象学中对本欲意向性(Triebintentionalität)进行考察时,他才...[继续阅读]
“相似性”现象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受到多方面的考察。首先,在被意指者(思想)与被给予者(事物)之间有可能存在着某种“相似性”,但它必须以本质的统一性为前设[1]。这种“相似性”当然有别于这两者之间的“相应性”(Adäquat...[继续阅读]
“相似性联想”是联想的一种类型。胡塞尔将它看作是“普遍的意识样式”[1]。他认为,在联想的结合中包含着“两种不同的基本本质”,它们各自的结果分别是“同质性”(Homogeneität)和异质性(Heterogeneität)。这是“相似性联想...[继续阅读]
胡塞尔所说的“单形行为”是指那些仅仅具有单一质性的行为,从这些行为中无法再分离出自身独立的行为。例如,对一张桌子的感知是一个单形的行为;而对这张桌子的喜爱则不是单形的,它至少包含两个行为:对桌子的感知或回忆+对...[继续阅读]
“意指行为”与“充实行为”是对“意向”(Intention)与“充实”(Erfüllung)的全称。它们之间的相合性关系是胡塞尔《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的主要课题。所谓“意指行为”和“充实行为”并不是指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而是同一个行为...[继续阅读]
胡塞尔将所有客体化的行为,即所有那些能够使对象得以产生的行为之总属划分为两种类型:“直观行为”与“符号行为”。这种划分是由客体化行为的“立义形式”所决定的:“直观行为”的立义形式是直观性的,而这种直观性的立义...[继续阅读]
“未变异的行为”意味着具有基本行为样式的、原本的行为,而“变异的行为”则是指在某些原本行为发生变化后产生出的“衍生行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大致区分两种最基本的“变异了的”行为:1)“质性变异了的(qualitat...[继续阅读]
在胡塞尔的意识分析中,“称谓行为”与“论题行为”这两个行为种类在另一个角度上[1]共同构成“客体化的行为”这个意向体验的总属。它们在胡塞尔那里基本上是与“表象”和“判断”这对概念同义的。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