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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商业名称之强制使用)一、商业企业主在经营企业时须以商用名称作为其称谓,该名称即为商业名称;商业企业主应在与其企业有关之文件上以该商用名称签名。二、商业企业主得以其商业名称在法院起诉及被起诉。第十五条 (共 1202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