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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二条 (概念及方式)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之公司,即使其种类不同,亦得合并为一个公司。二、合并得以下列方式为之:a)将一个或多个公司之全部财产移转予另一公司,以及将该经合并之公司之出资、股份或股配发予被合并公 (共 4656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