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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七十三条 (出资收受之欠缺)一、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秘书、监事会成员或独任监事不作出或使他人不作出对出资缴付属必要之行为者,科最高六十日罚金。二、事实之作出,意图在物质或精神上损害股东,公司或第三人者,如 (共 3515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