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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九十五条 (保险利益)一、损害保险合同,如订立时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无保险利益,则无效。二、任何人因风险不实现而有之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均得为保险标的。三、如保险利益仅限于保险标的物整体中之一部分或对保 (共 3381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