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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适用之客体范围)一、本章所指之行为如在市场上以竞争为目的而作出,则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如作出行为之情况客观显示出该行为能促进或确保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销售者,则推定为以竞争为 (共 1953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