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释义】 本条是对残疾人就业的指导方针、政府职责、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的规定。一、指导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 ......     (本文共 1326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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