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释义】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责任义务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目前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普遍采用的办法。联合国关于残疾人十年第七次会 ......     (本文共 1769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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