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继续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宗旨和法律依据的规定。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由于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残疾人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就业较其他人群存在...[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对残疾人就业的指导方针、政府职责、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的规定。一、指导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以列举的形式,对条例的主要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进行界定,并明确用人单位具有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一、本条例确定的用人单位(一)机关:即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就业之外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的政府职责以及对残疾人自身要求的规定。一是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多元化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就业;二是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三是对残疾人就业活动中歧视现...[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在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和组织协调方面职责的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即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同时,本条第二款强调了工会、共...[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就业工作表彰奖励制度的规定。一、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也能促进法律的实施,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国家建立残疾人就业工作表彰...[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责任义务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目前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普遍采用的办法。联合国关于残疾人十年第七次会...[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