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方面的优先权和专属权的规定,也是本条例残疾人就业保护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本条确定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权利主体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规范 (共 1438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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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本条是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方面的优先权和专属权的规定,也是本条例残疾人就业保护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本条确定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权利主体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规范 (共 1438 字) [阅读本文] >>